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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
发布时间:2016-12-16
日期:2016-12-13 来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系列报道之四
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 助推养老服务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列为了全面提升养老消费的重要举措之一。今年10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结合落实《意见》要求,推动闲置社会资源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大支持,为扩大养老服务消费提供更多保障。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用地难一直是制约民间投资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瓶颈和难题,将闲置社会资源整合改造后,提供给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将有助于破除这个瓶颈和难题,无疑是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利好。同时,相当一部分闲置社会资源处于城区或人口聚居区,将其改造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利于缓解城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匮乏的问题,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此外,闲置社会资源的整合改造并重新利用,有利于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是当前扩大内需、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有效举措。
二、准确理解《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形成了三方面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工作步骤。第一步,开展调查,摸清底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搞清楚区域内闲置社会资源的“家底”,做到心中有数。第二步,政府统筹,整合改造。可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闲置社会资源,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政府根据不同情形,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四种方式,将其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第三步,投入运营,助推发展。整合改造后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可以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参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二)指出了整合改造的主要领域。一是闲置厂房、社区用房,二是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四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从目前看,这些领域可用于养老服务发展的闲置社会资源较多,基础条件较好,整合改造成本相对较低,适于开展养老服务。当然,《意见》在这方面只是一个工作指引,具体某一区域可用于整合改造的闲置社会资源是哪些,还需要以地方政府调查摸底情况为准。
(三)明确了支持措施。为促进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针对性扶持政策。一是盘活用地方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二是闲置厂房、社区用房整合改造方面,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三是非民用房整合改造方面,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四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整合改造方面,支持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五是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整合改造方面,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六是“放管服”改革方面,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七是同等享受扶持政策方面,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三、《意见》实施的组织保障
(一)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确定部分地区开展先期试点,积累经验,条件已具备的省(区、市)可全面推行。
(二)重点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闲置社会资源整合改造进程。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做好信息公开。